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201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内容,本网推出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系列报道。
如何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决定》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明确提出要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展现了党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巩固转变作风成果的坚定决心,对人民群众期盼优良党风政风长期保持下去的呼声进行了积极回应。
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种种问题,往往是积弊和顽疾,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抓得不紧、不实就等于白抓。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关键是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坚持经常抓、长期抓,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确保作风建设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一种文化。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实现改进作风常态化,关键要看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坚持带头改、带头抓。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责任制,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联系群众,坚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用做出样子代替喊破嗓子,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到群众中去,从人民群众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群众意愿改进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广泛开展干部下基层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实现干部联系群众的常态化。
第二,改革会议公文制度,着力改进会风文风。会风文风是党的工作作风的集中反映。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明确要求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会议公文制度,坚决杜绝文山会海。要完善会议管理制度,执行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会议审批,切实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时间、经费,提高会议效率。要改进公文制度,控制发文规格,压缩文件数量,倡导清新文风。要通过改进会风文风,引导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讲求工作实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会、办文和办事效率上来,不以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三,健全严格公开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三公”问题和楼堂馆所建设,管住经费是源头、是关键。要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加强“三公”经费审批、指标控制和报销管理,稳步推进“三公”经费支出公开,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严格预算审核、资金使用监督和决算审批,把好楼堂馆所建设的资金关。要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三公”经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经费使用和支出结构、数额、比例的监管,督促被审计单位强化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切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改进作风,首先要整顿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实行选人用人严重违纪问题专项检查制度,加大对违规用人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跑官要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建立倒查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违规失职者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显规则,遏制潜规则,打破关系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五,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培养好作风,凝聚正能量,要注重用好政绩考核这个“指挥棒”。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考核导向,引导领导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推动作风转变。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坚决破除唯生产总值的政绩导向,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作风转变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全方位考评领导干部,既看能力又看作风,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要健全民主考评机制,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考评干部的重要标准,真正实行“问绩于民”。同时要真正用好问责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坚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