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决策监督,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各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高等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本办法所称全省各高等学校是指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
高等学校所属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任务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四)涉及学校政治稳定和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
(六)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工作、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评估;
(七)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八)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班子成员的配备;
(九)重要拟定项目立项;
(十)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
(十一)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收支总额5‰的追加或调整;
(十二)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十四)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十五)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和实施;
(二)学生工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工资、津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安全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学校行政工作奖惩事项的决定;
(八)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九)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的拟订、调整和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在年度预算收支总额l‰一5‰的追加或调整;
(十)超过年度预算总额l‰以上、5‰以内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一)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二)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对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的情况;
(二)“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权限界定的情况;
(三)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
(四)建立决策前咨询、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决策督办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集体决定制度的情况;
(六)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的情况;
(七)建立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
第七条 对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二)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方案产生程序;
(三)依照规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情况;
(四)依照规定应当经过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经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情况;
(五)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应当列席会议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及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的情况;
(七)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
(八)有无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
(九)决策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案的情况。
第八条 对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的情况;
(二)决策执行主体有无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的情况;
(三)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报告情况;
(四)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报原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的情况;
(五)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六)进行决策后的评估与报告。
第九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公开制度。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按规定可以公开的,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高等学校所属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校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校级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党委书记对本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在校党委和行政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本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对全省各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